连云港市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六条有效连岛、羊山岛等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以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设立连岛沙生植被保护区,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