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利用主体在使用或者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严重改变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