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县域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报批前,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编制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编制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请批准,并重新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