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生态绿心地区经营水上餐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营业;对拒不停止营业的,没收专门用于经营水上餐饮的设施、设备、工具等财物,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