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生态绿心地区经营水上餐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营业;对拒不停止营业的,没收专门用于经营水上餐饮的设施、设备、工具等财物,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