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绿心地区河道内采砂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限期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