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空间管制第十二条已废止在生态绿心地区禁止开发区内,除生态建设、景观保护建设、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和当地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在限制开发区内,除前款规定可以进行的建设以及土地整理、村镇建设和适当的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在控制建设区内,禁止工业和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生态绿心地区的工业和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退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