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对生态绿心地区控制建设区和生态绿心地区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土地基准地价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应当将生态条件作为依据之一。

对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