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生态绿心地区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各区具体范围依照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确定。

省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应当将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生态绿心地区以及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界线,向社会公告。

长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和设立要求,由省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统一规定。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