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本市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