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本市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