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