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者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