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审核、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