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审核、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