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