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