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本市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