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级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