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