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提出本行业的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

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各行业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拟订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已经列入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进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