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提出本行业的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各行业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拟订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已经列入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进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