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市通过编制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未纳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政府投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