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