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第十三条有效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