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第十二条有效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