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营业性洗车场(点)违反规定使用自来水、地下水冲洗车辆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洗车器具,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