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