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用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