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洗浴业、水上娱乐、游泳场馆取用水未采取节水措施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