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维修、保养,或者发现跑、冒、滴、漏未及时抢修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