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节水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