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水资源费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经测试发现不合格未整改的;(三)对消防、绿化、环卫用水设施不及时维修,造成水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的;(四)对公园、花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绿地实行大水漫灌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