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水资源费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经测试发现不合格未整改的;
(三)对消防、绿化、环卫用水设施不及时维修,造成水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的;
(四)对公园、花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绿地实行大水漫灌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