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费、水资源费,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实施节水措施、科研培训及节水管理、宣传、奖励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