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兴建农业节水灌溉工程,经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市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在节水工程投资未收回前,减免征收水资源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