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鼓励措施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本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兴建蓄水设施,适时拦蓄雨(雪)、洪、沥水,增加有效水源。兴建雨(雪)、洪、沥水拦蓄工程和节水工程、改造节水工艺效益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扶持。其资金可以从水资源费和加价收取的水费中列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