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水淡化和微咸水利用的开发、研究工作,对节水效益显著的项目,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利用再生水的,应当给予价格优惠。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