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鼓励措施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生产、农村生活节水项目优先立项,并根据情况给予贷款贴息等支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