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农业农村部门和有农业的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市水资源情况指导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调整农业结构。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