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取用地下水的,征收水资源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