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取用地热水的单位,有条件的应当对地热水进行梯级开发利用,地热水利用后必须进行回灌,回灌水质应当符合回灌标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