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取用地热水的单位,有条件的应当对地热水进行梯级开发利用,地热水利用后必须进行回灌,回灌水质应当符合回灌标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