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洗车场(点)的用水管理。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使用再生水;不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场(点),使用自来水冲洗车辆的,执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营业性洗车场(点)不得使用地下水冲洗车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