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下列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由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和考核:

(一)直接从市管河道、渠道(暗渠)、水库等取水的;

(二)从跨区引水工程取水的;

(三)在中心城区直接取用地下水的;

(四)取用矿泉水的;

(五)从中心城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市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年取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

(六)从中心城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年取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且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含特种行业)。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核定和考核,由所在地的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

本市建立市和区两级重点监控用水户名录,年用水量在三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应当列入市级重点监控用水户名录。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监控用水户的用水情况采取实时监测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