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二条已修改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节水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指标,经核定后方可用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