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四条已修改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按照供水企业查表周期对从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