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市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