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