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公用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违法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