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六十五条有效市和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市政务服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