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六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组织开展营商环境状况测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