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查处机制,通过便民服务专线、政务一网通平台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核查投诉举报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