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六十二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