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六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