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