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开展教育、医疗、文化、艺术、体育等人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整合和创新交流机制,支持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项目。

鼓励专业化、国际化的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参与人文交流具体项目运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